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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中的工作任务、时间、地点、报酬等重要的合同条款。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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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是书面形式的,不可以是口头形式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劳动合同到期。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医疗期间、女性员工三期、妊娠期、生育期间、哺乳期间等劳动合同没有顺延的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就会结束。劳动合同结束时,如果企业有权与员工继续或不与员工继续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企业向员工发出的继续劳动合同通知是企业的单方面意向,员工是否继续由员工自己决定。员工可能接受企业提出的工作条件,如职场、劳动报酬等员工对企业提出的继续签证意向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再次与公司协商,直到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通过以上分析,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得到员工的同意,否则工的同意。劳动合同到期日,如果双方是否继续劳动合同,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建议企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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