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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区别举证责任比较

2021-09-23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证据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证据证明的责任,也称为行为责任,后者是指事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结果,也称为结果责任。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适用于任何事件,举证责任只在事实真伪不明的事件中发挥作用。(二)法律结果不同。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3)主体不同。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和反驳意见有证明责任的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方承担(4)转移性不同。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责任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责任由原告转移到被告。举证责任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5)目的不同。证明责任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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