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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法律和实践中,常见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在一个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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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优先购买权。
虽然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也必须在一定的前提下行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共有人应当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主张权利。卖方在出售房屋前通知其他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行使权利,否则视为弃权。卖方未通知其他共有人出售房屋的,共有人的行使期为自共有股份转让之日起6个月。其次,与承租人一样,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同等前提主要考虑房价、房价支付方式、房价支付时间和房屋销售的具体流程。然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有偿转让为前提。有些人在转让共有股份时,不是以买卖的形式,而是以免费赠与的形式。此时,其他共有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转让人的免费赠与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情况,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考虑,股东往往只主张对拟转让的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做法也不是很统一。肯定的观点是,法律并没有禁止部分股东合并,维护公司老股东的利益。老股东应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允许。否定观点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交易同等条件的要求来看,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已经被否定。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和目标在内的多种条件的集合,不限于交易价格。如果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追求的利益将无法实现。以上两种观点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股东只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受让股东愿意继续转让剩余部分的,可以认可部分优先购买的效力;如果受让股东因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而完全放弃购买计划,此时不允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全部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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