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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有哪些部分?

2021-11-29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考虑,股东往往只主张对拟转让的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做法也不是很统一。肯定的观点是,法律并没有禁止部分股东合并,维护公司老股东的利益。老股东应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允许。否定观点认为,从法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交易同等条件的要求来看,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已经被否定。同等条件是包括价格和目标在内的多种条件的集合,不限于交易价格。如果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追求的利益将无法实现。以上两种观点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股东只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受让股东愿意继续转让剩余部分的,可以认可部分优先购买的效力;如果受让股东因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而完全放弃购买计划,此时不允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全部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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