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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所有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所有权时,其他股东可以部分行使转让所有权的优...
众所周知,《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转让股权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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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不禁止部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不禁止,便可行。其次,从立法的初衷来看,《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因是为了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控制公司,维护其既得利益。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分割,法律允许部分转让。因此,我们认为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而拒绝转让剩余股权时,转让股东是否有权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转让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是否有强制收购剩余股权的义务。对此,我国证券法只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人的强制收购义务,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因此,即使是由于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拒绝受让剩余股权,出让的股东也无权要求该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
众所周知,《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部分行使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不禁止部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不禁止,便可行。其次,从立法的初衷来看,《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因是为了保证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控制公司,维护其既得利益。第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分割,法律允许部分转让。因此,我们认为允许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当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原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而拒绝转让剩余股权时,转让股东是否有权要求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转让剩余股权,即老股东是否有强制收购剩余股权的义务。对此,我国证券法只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人的强制收购义务,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因此,即使是由于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拒绝受让剩余股权,出让的股东也无权要求该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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