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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日制的用工关系中,劳动合同是一定要签订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故意未签订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定义务,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单位来说是违法的行为而且违法的行为付出的代价更大。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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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合同。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利益关系的需要;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劳动者,也是因为劳动者具备用人单位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不能将应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移交给第三方,用人单位不能将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义务移交给其他第三方。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改变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岗位,也不能擅自将劳动者移交给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自诞生以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直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多数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都不规范,往往只约定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和费用,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则涉及不多,因而,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被看作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事,与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多大关系。更多的情况下,许多条款的约定往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暗箱操作,被派遣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也不知双方所约定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该条的含义有二:一、是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大多是在这个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律的规定,将堵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手脚的这一渠道,使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更加规范和明确。
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必须要和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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