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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
哪些公房不能买卖: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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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除了下面的房子外: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不得转让;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房屋不得转让;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其他房子均可以转让
常常遇到咨询说,说有房子什么情况可以买卖啊,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能不能买卖这个问题本身就有很大的含义,与能不能交易过户,能不能签订买卖合同并不严格一致,从一般意义上说,我们大致从能不能实现房产交易过户的层面来了解,哪些情况下的二手房不能买卖:第一,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第二,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管局直管的公房;第三,认定为危房的房屋;第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第五,已纳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第六,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第七,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第八,已抵押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出售的房屋,当然,这种情况在于清除抵押权可以正常交易过户;第九,依法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另外,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益,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存在交易过户无法完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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