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你好,我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你的事情的本质是属于单位内部人员管理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引起的纠纷。只能通过...
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一般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批评教育不改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用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一般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批评教育不改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因为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用人单位较大损失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反而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者偶尔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你的陈述,用人单位单方辞退的理由,即不服从工作安排,应分情况来看:如果该工作安排是合理的,并且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劳动者应予以履行,在此情况下,如劳动者拒不服从,用人单位也不必然享有解除权,因为还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来确定。如工作安排本就不合理,甚至违反了对孕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则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如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中央巡视组应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省级巡视组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是大家预料之中的。毕竟,省级政府单位在地方,连省委书记、省长都难保百分百廉洁。更何况一个省级巡视员(组长)。而且,巡视工作是一个手握“生杀大权”的工作,以此权作为赚钱工具,会有非常可观的经济收入。所以,用人很重要、监督很重要、畅通和重视人民举报很重要。应该形成“全民监督”态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7人已浏览
508人已浏览
881人已浏览
2,8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