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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和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 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
债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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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代位权,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普通债权是不能够抵押的,只有属于其规定的能够抵押的部分才能设置抵押,能抵押的债权基本为: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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