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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是债的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原...
抵消是债的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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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抵销权向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当事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可抵销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 (一)双方互相负债,互相债权。 双方共享债权,共享债务是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此外,双方存在的两种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任何债务都是违法的,不得主张抵消。 (二)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以同种类支付。 如果双方负债的标的物种类不同,相互抵消可能会使一方或双方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通常用于抵消同类货币或实物。 (3)双方债务必须到期。 如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要求履行,因此不能用自己的债权作为抵消,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为可抵消的债务。
债务人的抵销权向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当事人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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