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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造成屋内财物损坏,一般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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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租客损坏房屋赔偿标准: 因租客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租客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照损坏物品同等价格赔偿。 如果出租房东西损坏是火灾等因素造成,则属于意外原因,按照公平原则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及时修复,未影响出租人正常租赁租赁物的,出租人不存在租金损失。 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拒绝修复租赁物,影响出租人正常出租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在租赁物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承租人和出租人约定违约责任的,直接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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