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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造成屋内财物损坏,一般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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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造成屋内财物损坏,一般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租客破坏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没有根据双方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物品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如果租客的损坏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房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恢复原状的,出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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