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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八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 虽然物业能给业主的生活带来很多方便,但是如果物业没能给业主提供合适的服务,那么业主也是有权拒缴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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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中,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所谓的由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结论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是个误传。
以下几位业主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的理由:1、不居住。因为没有使用,所以拒绝支付房屋还没有居住,以没有使用房地产服务为理由拒绝支付房地产费,一般不得到法院的支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支出包括物业共享部分、共享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因此,购买房屋后,无论是否居住,都应支付房地产费。2、房地产服务质量(清洁、绿化等)不合格,所有者不能拒绝房地产服务质量(清洁、绿化等)不合格支付房地产费。如果房地产服务公司认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服务质量不合格是一般违约,不能直接履行,拒绝支付房地产费不得法院支持。3、由于住宅区的人身财产受损,房地产管理企业未能履行房地产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有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如住宅区内受伤或汽车被盗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房地产服务企业履行房地产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所有者不能拒绝支付房地产费的房地产公司在管理上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同样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房地产费。4、房屋流动承诺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的方法,拒绝租赁房屋后,所有者和租赁人对支付服务费负有连带责任,不能拒绝向对方支付房地产费。《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约定由物业使用者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诺承担连带交付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和租赁人对房地产费的连带责任。5、房屋质量差拒绝交付房屋质量差业主与开发人员之间的法律问题,房地产管理费用是业主与房地产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两者不能混淆。因此,以住宅质量有问题,如住宅漏水、墙壁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理由拒绝支付物资管理费,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物业管理责任的主体看,业主是第一主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是第二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不规范,业主拒交费用,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这种服务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而物业公司是根据业主拥有的房产面积,按每平方米固定金额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在管理费的构成项目中,有些是按年计费的,有些是按月计费的,有些是按面积计费的,有些项目的收费可分,有些项目的收费不可分或很难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业主因为物业公司一项服务未做好,就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则以其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其他均无问题为由,要求业主交纳全额物业管理费,再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业主究竟有没有权利拒交物业管理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呢﹖对此问题,《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各地现行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毕竟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刚刚起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中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同时鉴于物业管理费构成的复杂性,如果明文规定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则可能加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导致较多的冲突和诉讼。而在另一方面,现行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对此也不能理解为无论物业公司服务有多少不足,业主都必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笔者认为,当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时,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享有抗辩权,但不应全额拒交,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分项收取费用的物业管理费,可拒交存在瑕疵项目的管理费用,对不要分或很难分项的物业管理费,可按比例拒交部分物业管理,具体拒交数额,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如果已形成诉讼,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或调解。同时,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亦应对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再进行细划并统一取费标准,以利于此类纠纷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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