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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2.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和变更证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复印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同意变更船舶所有人、经营者、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的文件;与变更项目相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提交材料使用A4纸。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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