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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35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者应持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
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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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船舶变更船口港时,船舶所有者应持船口国籍证明书和变更证明书,向原船口港船口登记机关申请船口港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的,原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中注明,将船舶相关登记文件交给新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者应向新船舶港船舶登记机关登记。3、船舶共享状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者应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相关船舶共享状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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