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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
第一,当地市海事局辖区内有条件的船舶。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材料(1)经批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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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材料(1)经批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有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及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件及交接文件等)。),施工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施工合同及其所有权证明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适用于已登记的船舶);(6)未抵押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的文件及其复印件;(7)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8)4寸或5寸船舶照片5张(船头2张,船尾2张,侧面1张);(9)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二、申请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3)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4)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船舶所有权的约定不明确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签订的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技术资料,以及完成至少一个分段的证明(按分段建造的)或者放置龙骨证明(按整体建造的);(6)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5张以上可以从不同角度拍摄并反映船舶建成部分整体情况的照片;(7)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证明书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4)变更项目相关船舶登记证明书(需要在证明书上签字的,应提交相关证明书的原件)(5)船舶名称变更,按规定权应公告的,应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书和公告(6)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7人共同提交的情况下,如果不同担保证明书的情况下(8人以上的情况下,应提交的变更担保证明书)。无法得到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注销原抵押权后再处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再申请受理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复印件。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于新造船舶申请船舶股权登记的,应提供船舶建设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在建设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只需提供船舶建设合同的自营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提供足够证明所有权获得的文件。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登记船舶所有权时,应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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