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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登记流程如下: 一、船舶登记港.共有情况.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相关文件包括申请...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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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条件当地市海事局辖区船舶。二,申请主体船舶所有权人。三、提交资料(1)批准的船舶名称审定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所有权共享状况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享状况)(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及其复印件)(5)原船舶登记机关发行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或船舶拍卖文件等),建设中的船舶需要提供船舶建设合同和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书及其复印件(5)(5)原船舶登记机关发行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登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6)及其他所有权转让证明书(5张证明书)和被转让的所有权证明书(5张证明书)的所有权转让人的证明书)申请建设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者合法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处理)(4)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书(5)船舶检查机构发行的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应提交船舶建设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设中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书(5)船舶检查机构发行的船舶技术资料及至少一个阶段的证明书(按阶段建设)或者安装龙骨证明书(总体方式)的建设中)的船舶所有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书(7),不能反映其他机构提交的文件的5个角度。注:(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本海事务管理机构注册管辖。(3)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五)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要求: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3、对于需要交付文件的船舶,船舶登记文件符合相关要求。(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持证人申请补发时,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声明原发证书作废,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予以补发,补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船舶股权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1、复印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和受委托人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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