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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印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1、复印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和受委托人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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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所需材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限船舶基本信息变更);(6)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1、复印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和受委托人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和变更证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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