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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印件(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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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所需材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限船舶基本信息变更);(6)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和变更证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登记吨位分为总吨位和净吨位。总吨位(GT)总吨位是通过测量和计算船舶所有围栏来确定的吨位。总吨位一般用于:表示船舶大小等级;国家统计船舶数量的单位;作为计算造船、买卖船舶和租船费用的依据;作为船舶登记、检验和测量的收费标准;计算海损事故赔偿的基准和计算净吨位的依据。净吨位(NT)净吨位是指在船舶能够实际运行的载货(客)处进行测量计算后得到的吨位。净吨位一般用于计算船舶向港口缴纳的各种费用和税收(如停泊费、导航费、拖带费和海关税);作为计算航经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时船舶通行税的依据。但是每个运河都有自己的运算方法。净吨位约为0.63-0.7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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