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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二)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三)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四)船舶和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只能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而且我国保护的5项海事请求权转移时,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船舶所有权转让而转移,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海商法》,主要基于下列三点原因: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中断。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船舶变更所有权登记一、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二、办理条件: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船舶登记机关权限变更引起的变更除外。三、办理程序受理1、对资料齐全、文件填写完整的,受理人应予以受理和审核。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如果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纠正的错误,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纠正并签字。4、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在现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收集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签注日期。经审查,受理人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2)办理和通知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二、审核不同意的,将《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四、申请材料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件)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时)5、与变更项目相关的船舶登记证明6、船舶建设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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