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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赠与已过户且赠与合同未经公证,能否要求要回?

2024-12-06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赠与的房产具有可回收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 如果房产的所有权尚未完成法定转移手续,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并可以要求返还先前所赠与的房产,但此种情况仅限于非公益性赠与或已办理完毕遗赠公证书的赠送行为。 (2) 如果受赠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赠与人将获得撤销赠与及追回房产的权利: a. 受赠人故意或无意地伤害了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b. 受赠人未尽抚养义务,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职责; c. 受赠人未能完全遵守并履行赠与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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