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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在另一国境内发生效力或者强制执行,称为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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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与我国有司法协定的,需要在我国进行司法确认后会得到承认和执行;若与我国没有相关协定的话,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需要。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时,从程序上讲,我国法院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决,按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外国的判决、裁定要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二)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要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并附有相关文件。我国法院接到申请或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审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个要求,但不过问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予以执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书或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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