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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的; (3)审查的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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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2、外国法院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 3、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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