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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自行选择立即终止雇佣关系。这是因为,如果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劳动关系持续了至少一个月以上,...
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方式在理论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绩效工资理应是通过全面的绩效评估来进行合理、平等的分配,而不应仅仅作为奖金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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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这两种法律形式从本质上而言存在显著差异。雇佣关系是指某位受雇者需在指定或非固定的期限内,按照雇主的指示和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非特定领域的服务或劳务。在这其中,雇主有责任依据约定向付出劳动的受雇者支付相应的报酬。相比之下,劳务关系则特指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之间就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劳务事项开展平等交换行为时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系。 在劳务关系中,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人身方面的支配和服从管理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于雇员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双方之间表现得不平等的地位。雇主需为雇员提供合理且符合安全规范的劳动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同时还需对雇员的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而雇员则需要无条件地遵循雇主的命令,根据雇主的要求履行其应尽的劳务职责。 虽然劳务关系中也会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但这种情况并不会产生类似于雇佣关系中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的明确的层次关系,更不会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这样的身份认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在进行货物运输时,有义务向承运人提供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包括收货人的姓名、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以及收货地点等。如果托运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遗漏重要信息,导致承运人遭受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在进行货物运输时,需要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凭指示的收货人,以及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和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果托运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遗漏重要信息,造成承运人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效力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而产生的。但是,根据该法第17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则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 因此,只有签字或盖章的劳动合同方为有效合同,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劳动合同就一定无效。在一些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公章等,可以视为劳动合同有效。 尽管如此,为了确保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劳动者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在签字的同时加盖公章。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即使没有公章,只要用人单位签字并承诺履行合同,也可以使劳动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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