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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货运合同托运人告知义务的探讨

2024-12-09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在进行货物运输时,有义务向承运人提供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包括收货人的姓名、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以及收货地点等。如果托运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遗漏重要信息,导致承运人遭受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在进行货物运输时,需要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凭指示的收货人,以及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和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果托运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遗漏重要信息,造成承运人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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