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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货物托运问题

2022-08-0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般情况下,运费由供方负担的,视为送货。运费由需方负责的,视为代办托运;需方自备运输工具提货的,视为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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