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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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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38、39、40条规定了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方式。如果劳动者拒绝提出辞职,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上要求很多,如无法定理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无理由主动辞工,是没有工龄工资也就是经济补偿的。如果单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不交社保等情形,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未经协商,擅自更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停止工资,停止社会保险,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强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拖欠员工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赔偿金。如果使用者违反合同,工人被迫退休,使用者不仅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还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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