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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按裁决书执行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
当然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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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调解书只有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以后,才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以后,并不能说此案就此了结了,更不能说调解协议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当仲裁庭将制作好的正式调解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签收的一刹那,调解书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签完调解协议,还未领取仲裁委的正式调解书之前,仍然有反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实践表明,六十日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是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上,应由主张超过时效一方举证证明。但实践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显然不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却偏偏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条例》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应当失去效力,且劳动部对劳动法仲裁时效的解释也应是无权解释。按照《劳动法》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应为六十日,且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之规定,撤回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以撤回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之规定,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者是可以再次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以上就是对于劳动仲裁可以撤诉吗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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