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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不影响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
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影响劳动力的需要进行劳动力鉴定。劳动力鉴定由使用者、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向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作认定决定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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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复工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赔付,与工伤职工复工无关。工伤职工停工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省市,是凭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所在单位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的;没有制定《分类目录》的省市,是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满1年以及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复工的,必须复工。不复工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你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则不会受影响。《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职工被开除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补偿。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身体伤害的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之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因为身体伤残影响就业的补偿,不因工伤职工本人违纪被开除而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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