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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伤保险基金与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
(一)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手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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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标准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待遇】上海市职工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工伤除享受普通工伤待遇外还享受如下待遇:1.辅助器具待遇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生活护理待遇停工留薪期单位负责,鉴定后保险基金负责。3.一至四级特殊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4.五至六级特殊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七至十级特殊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工伤除享受普通工伤待遇外还享受如下待遇:1.辅助器具待遇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生活护理待遇停工留薪期单位负责,鉴定后保险基金负责。3.一至四级特殊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4.五至六级特殊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七至十级特殊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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