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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该自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的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否则的话就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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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条款, 2009. 5.1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实际上就是2年没签合同,属于一次违法行为,我认为同一件违法行为不能人为的把它分成2次违法来衡量,假如有人一边喝酒一边开车,他会从酒后驾驶状态进入醉酒驾驶,这两种情况处罚不同,但是处理的时候就是醉酒驾驶,不能分成2段,分别算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然后累加处罚。补充回答:你的仲裁期应该从10.5.1开始,没有过期,至于说法多种多样的问题,很简单,你可以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向劳动局咨询一下。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情况(在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内)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三)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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