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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是当事人首先要解决争论的方法。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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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实中,由于劳动仲裁机构从无到有,在案件数量的压力下,仲裁员数量迅速扩大,仲裁员素质普遍较低,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为了保证正确审理,目前上海只有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一方为外国人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仍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发生劳动争议事件后,当事人必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选择通过劳动部门调停程序或申请劳动仲裁。2、劳动部门调解。当事人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申请调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停,调停委员会受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将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先办理仲裁手续,未办理仲裁手续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劳动审判程序。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可以设立类似调解委员会的劳动关系协调组织,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不是必经程序。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必经程序。 地方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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