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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1、办案机关掌握线索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犯罪分子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类犯罪的; 二、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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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中第二款规定了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并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成立自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自首。 犯罪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款规定特别自首,是指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行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一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不自首。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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