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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
特别自首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1、办案机关掌握线索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犯罪分子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类犯罪的; 二、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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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标准: 一、犯罪后自动投案; 2、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供述其犯罪行为。 自首有两个要素:自动自首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后不如实供述的,不构成自首。
自首、立功司法解释一、二、三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释(1998)8号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已掌握的罪行为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的话构成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是同种类的其他未被掌握的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再如果是同种类较重的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还有如果供述的是已经掌握了的行为,这只是认为是在核实有关情况,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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