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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自首司法解释哪些

2021-12-0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自首。 犯罪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款规定特别自首,是指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行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一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不自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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