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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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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罪嫌疑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过于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论。一、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或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自首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1、办案机关掌握线索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犯罪分子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类犯罪的; 二、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自首。 犯罪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款规定特别自首,是指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行为。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一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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