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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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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自愿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说明了自己的罪行;2、知道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逮捕时不拒绝逮捕,承认犯罪事实;3、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仍在一般调查询问中主动说明自己的罪行;4、在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和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因特定违法行为主动向执行机关说明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5、其它符合立法初衷的情形,应视为自动投案。
虽然没有自动投票,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自首论:(1)犯罪者如实说明事务机关没有把握的犯罪,与事务机关把握的犯罪不同的情况下(2)事务机关把握的线索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这个范围内犯罪者说明同样的犯罪。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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