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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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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总经理应该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是定性问题;其次,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这一条约定可以看出,第一如果经过同意,总经理当然可以在其它公司任职(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一职),第二、如果不同意,我也认为这个总经理也有权在在不同业务种类的公司任职,比如前一个公司是做钢铁贸易的,后一个公司是做教材生意的,这两个理论上是不存在冲突的嘛,是不是?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依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立法虽然没有对“他人”的范围予以明确,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也应解释为包含在“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宽泛的解释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由此可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二是预防功能,即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成本,从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
司章程应当由所有股东(投资方)签字,与公司法人代表没有关系。这点与公司章程修正案不同,公司章程修正案应当由公司章程中所决定的有权修改公司章程的机构或个人签署,如贵公司应当是董事会全体成员。如贵公司原法人代表就是投资方的法人代表,那么就应该由他来签字。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商,需要法人签字的地方,明确应当由新的法人代表签字。因为新的法人代表只要没有不适合担任法人代表的因素存在,在董事会签订章程修正案那时起,就已经在法律上成为了公司的法人代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仅仅是对此做出确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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