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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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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取消股东资格的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应当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
甲和丙是已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股东,甲欲吸收乙为新股东而取代丙,应经丙许可,并由丙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可。丙的股东身份并不以甲或乙的个人说法为准。丙已被工商登记为股东,即便未出资,仍是股东,除非经人民法院除权判决,丙的股东身份任何人不能改变。这也许就是甲为什么长期不将丙变更为乙的原因之所在。甲是乙10万元的间接受益人,公司亏损,甲认为乙是股东,公司盈利,甲认为乙不是股东,这显然有失公允。令人不解的是,乙起诉甲所在的公司返还十万元,法院为什么判决甲返还十万元?乙究竟把十万元支付给公司,还是甲?
到期不注资,经公司催促缴纳,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决定解除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促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释,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支付相应的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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