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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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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未履行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二是公司给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督促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三是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取消股东资格的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应当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
到期不注资,经公司催促缴纳,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决定解除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促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释,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支付相应的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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