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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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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注资,经公司催促缴纳,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决定解除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促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释,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支付相应的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内资企业变更股东需到工商部门办理,所需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原股东会决议; 4.新股东会决议; 5.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章程修正案; 8.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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