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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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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原告必须与事件有利害关系,股东代表诉讼是常见的民事诉讼,起诉人具有相应的股东资格,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且公司的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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