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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 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2、销售广告和宣传...
销售广告不是购房合同。销售广告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对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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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不是购买合同。但广告包含以下内容的,可视为要约:1。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2。房屋及相关设施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3。具体说明和承诺;4。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上述四种情况,销售广告空间要约,可作为购买合同的内容。
售楼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不构成购房合同的内容。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一般是购房合同的内容,属于要约邀请;但对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开发和销售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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