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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单位不讲情理,但是从法律角度单位是有权利不批假的。在单位不批假的情况员工擅自不上班是旷工的行为,根据单位规定制度处理,如果单位有规定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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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文规定,代为保管的行为才合理上班期间强制收走手机的做法到底合理不合理呢?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俊认为,公司代为保管员工手机的做法,是可以被约定为公司的内部规定的,如果已经明文约定了的话,代为保管的行为就是合理的。“有的工作确实是不能带手机的,比如对保密要求比较高的工作岗位等等。”比如保安行业是服务性较强的行业,如果公司将不允许员工带手机上班写进规章制度的话,那么此举也是合理的。至于“个人隐私”问题。高俊说,在法律上,所谓侵犯个人隐私权,是指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不太好的后果。“比如将手机上的私人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并对机主名誉产生了较坏的影响。”仅仅将员工手机代为保管,并不构成侵犯个人隐私。“现在的手机基本都能设置密码,如果员工担心看管人翻看手机信息,可以设置密码。”不可否认,对一个公司来说,效益是第一位,在不影响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员工的权利是应该的,只要不违*法的管理方式都可以去推行。然而,一般服务型行业,比如商场营业员,每天上班的时间都在八个小时以上,有的长达十二个小时。若这个时间都不能使用手机的话,就完全与外界隔绝,即使家人朋友有急事也无法联系,这样的管理方法确实不够人性。
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的规章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班时间自杀,不算工伤。认为为工伤的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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