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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案件中,仅有原告和被告的口供以及口供一致和稳定能否作为定罪依据?

2024-11-21
在某些涉及强奸罪且缺乏确凿证据的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和被告均表示对涉案强奸行为不异议,法院有权作出定罪裁决。 司法机关是唯一具有判定犯罪资格的机构,任何未经过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个人都不应被视为有罪之人。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针对强奸罪案件,如果现有证据显示某人可能涉嫌实施了强奸罪,那么在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该人即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即涉嫌犯下某种罪行。在尚未经由最终法院进行判决确认是否构成此罪之前,该人只能被称为涉嫌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第五十六条,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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