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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的口供,能认定骗保吗?

2024-04-30 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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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关于“虚假保证证据”,它既可以包括物品、文字(例如:书面文件)、人证(如目击者口供)、受害者的控诉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与辩护词,也包括专业鉴定意见和各种现场记录(如勘测、抽样调查、身份认证等)。 在全球范围内,保险欺诈也常常被称为“保险犯罪”。 在严格的语境下,“保险欺诈”的含义更为广泛,涵盖了从保险关系的建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事实上,保险欺诈涉及到两方面的参与者,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如果投保人违反了诚信原则,蓄意隐瞒对保险标的重要信息,引诱保险人承保,或者是利用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故意制造或虚构保险事故,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那么这类行为就属于投保人的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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