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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与房地产税没有直接关系。在土地上盖房子,如果把土地成本计入房地产价值,就合并缴纳房地产税。根据新的标准,土地成本不计入房地产价值,也可以...
不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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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2、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遗赠协议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缴纳1.5%的契税、房屋评估价2%的继承权公证与100元的登记费。 2、法律依据《契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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