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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包。不仅如此,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落实消费者购物三包。《条例》第五条指出,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见后面介绍)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实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志要求的,不得销售;4、产品销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和维修单位应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和服务。可见,在商品销售中,消费者完全有权利用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与销售者协商,销售者完全有义务实,不能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
销售样品家电,商家应按保修期保修,商家不得以样品家电为由,不履行三包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
犯法的。如果门店倒闭、或更换地址,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回预付会员卡的余额。如果商家还在继续经营,而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退还余额,可通过与商家协商进行退款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商家不可要求消费者为了能够拿回自己的余额而进行非主动的消费,否则,就可能涉嫌强制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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