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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概不负责书面责任吗?

2021-11-14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包。不仅如此,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落实消费者购物三包。《条例》第五条指出,销售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见后面介绍)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实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志要求的,不得销售;4、产品销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和维修单位应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和服务。可见,在商品销售中,消费者完全有权利用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与销售者协商,销售者完全有义务实,不能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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