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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第二百三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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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办理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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